此事發展到如今,有了越來越多的評論。當然有很多人身攻擊、辱罵、指責,因為兩人都是公眾人物,各有支持者。也有很多基督徒的文章,引用很多聖經,說了很多屬靈的話。但是,在一切討論之前,我們是否應該先把一些簡單的事實弄清楚?然後在加以評論?
如果24年前的事實不是那麼清楚調查,那麼7個月前(2014年6月24日)的這次見面,總是有一個事實真相吧。但就是這麼一次會面,三個人的敘述都有很多彼此矛盾的地方。我們且不討論24年前的真相如何,來看看各方對於這次見面的不同說法(以下著重幾號為筆者所加):
柴玲的說法(http://caochangqing.com/big5/newsdisp.php?News_ID=3568):
我們見面的結果是:“柴玲對在1990年被遠志明強暴對證時,遠志明拿出自已的版本,並稱柴玲跟他有繼續的男女關系。這裡稱兩個版本。在會談的繼續中,遠志明在柴玲的版本上道歉,柴玲再一次給予饒恕。周愛玲牧師做了雙方切斷魂結潔淨的禱告。但是遠志明對柴玲要求的三個方面都沒有認真的回答和認罪道歉。柴玲認為有兩個版本,這只是一個開始,並沒有結束。會談后同意寫備忘錄為未來做記錄。備忘錄要求交給雙方的牧師、長老匯報做交代。柴玲並要求對關心這件事情的公眾有個交代。在發表公眾聲明前會給大家過目。
…
現在柴玲的立場是:柴玲堅決不同意遠志明的版本。堅決不認為在被遠志明強暴后曾繼續跟遠有任何男女關系。出于恩典,在會談中柴玲給了遠志明的版本三個可能:是真的;是記錯人了;是撒謊。柴玲堅決不認為遠的故事是真的。那遠志明是記錯人了還是在故意撒謊?
徐志秋的說法(http://caochangqing.com/big5/newsdisp.php?News_ID=3594):
根據遠志明的回憶,當年柴玲在普林斯頓期間很活躍,也很受大家照顧。有一次柴玲請遠志明搬東西,在柴玲寓所,兩個人有一些親密舉動,但沒有實質的性接觸;直到幾天后一個深晚,柴玲打電話叫遠志明,並穿著睡衣開門將遠引到臥房,他們才發生關系。
遠志明甚至回憶起當時一些特殊的細節,讓人覺得隨意捏造的可能性較小。按照遠志明的回憶,當時的情形更接近于兩情相悅、一時衝動,並且這是僅有的一次,此后再沒有此類接觸。接著是柴玲陳述她的回憶,柴玲版本的細節在網上都能找到,無需在此贅述。
由于雙方對事實認定出入較大,無法達成一個共同接受的版本,為此經過一段時間的僵持。
遠志明態度真誠謙和,屢次向柴玲道歉,但柴玲提出必須依據她的版本道歉;由于遠志明無法認同柴玲版本的许多細節,最終未能達成完全意義上的和解。半年以后,柴玲在網上公開發布她自己的版本,而遠志明則保持沉默。
周愛玲的說法(http://caochangqing.com/big5/newsdisp.php?News_ID=3601):
Y說當時在普林斯頓,C因80年代末事件,很有名,是大家捧著的明星,對人頤指氣使,他當時沒有那麼大的名氣,大家常在一起參與一些活動,C沒車,偶而需要他接送,去Macy's 買東西等雜事,也幫過她搬家。有一天,二人看電視到很晚,有親暱,但沒有性關係。後來C打電話給他,要他過來,當他抵達時,她穿著睡衣來應門,他覺得她引誘他,後來進入卧室,進而發生性關係,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。後來一直有來往,但不再有性關係。(C反駁說他們只見過一次面,但並沒有對Y性愛的描述部分提出異議或抗議)
……
雖然他們二人對于此事各執一詞,但是至終他們都同意承認犯了淫亂的罪,得罪神,得罪對方及自己的配偶,依照約翰一書1:9的經文,並為此認罪,我也告訴Y說,雖然他不承認強暴C,但是C感覺受了強暴,是否可以為了她當時的感覺來向她道歉,好叫這件事情到此為止?Y也很誠意地多次向C道歉,請求饒恕,願意彼此和好;若主许可,將來有機會還可以ㄧ起同工。C強調要讓Y的牧長知道此事,並繼續監督。最后由我為他們禱告,祝福,彼此握手,擁抱結束。
不難看出,這三個文本裡,有很多出入的地方:
一、所謂的“遠志明版本”到底是什麼?
(注意,我們這裡並非討論“柴玲版本”和“遠志明版本”的區別,而是討論柴玲敘述中的“遠志明版本”、徐志秋與周愛玲回憶的“遠志明版本”的區別)
柴玲口中的遠志明版本:“遠志明拿出自已的版本,並稱柴玲跟他有繼續的男女關系”。
第三封信的補充:當我看到遠志明當場提出一個不同的版本(說我們之后還繼續有男女關系)
徐志秋的遠志明版本:“按照遠志明的回憶,當時的情形更接近于兩情相悅、一時衝動,並且這是僅有的一次,此后再沒有此類接觸。”
周愛玲的遠志明版本:“後來C打電話給他,要他過來,當他抵達時,她穿著睡衣來應門,他覺得她引誘他,後來進入卧室,進而發生性關係,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。後來一直有來往,但不再有性關係。”
柴玲所說的“繼續的男女關係”是什麼意思呢?是普通的交往呢,還是指性行為呢?一般讀者都會都默認此處指的是性關係吧。
柴玲說,遠志明宣稱自己和柴玲有“繼續的男女關係”,徐志秋和周愛玲說,遠志明宣稱“僅有的一次,此后再沒有此類接觸”,二人“後來一直有來往,但不再有性關係”。這不是明顯的矛盾嗎?
即使柴玲所說的“男女關係”不是指“性關係”,而只是普通的交往,三人的版本仍然是矛盾的。
柴玲的文章之後又說,“現在柴玲的立場是:柴玲堅決不同意遠志明的版本。堅決不認為在被遠志明強暴后曾繼續跟遠有任何男女關系。”如果將“男女關係”理解為泛指各種男女間的聯繫,這裡就是說柴玲否認她和遠志明之後有任何聯繫。
而周愛玲的說法是,二人“後來一直有來往,但不再有性關係”。亦即二人之後仍然有來往,只是沒有再發生性行為。
二、遠志明道歉了嗎?
柴玲:在會談的繼續中,遠志明在柴玲的版本上道歉,柴玲再一次給予饒恕。周愛玲牧師做了雙方切斷魂結潔淨的禱告。但是遠志明對柴玲要求的三個方面都沒有認真的回答和認罪道歉。
第三封公開信:遠志明一次也沒有對性強暴而道歉。
會談中,由于我對“雙方都犯淫亂罪”的這個版本強烈提出抗議,並要求遠志明和我都去測謊來證明自己的版本。這時遠志明說,“好吧,我按你的版本來道歉。”看了不解的徐志秋,並馬上接著又說:“像耶穌一樣,本無罪,替有罪的擔當。”請問,他是在道歉嗎?他是在“像耶穌一樣”,自己“本無罪”,要“替有罪的”來擔當罪。
徐志秋:遠志明態度真誠謙和,屢次向柴玲道歉,但柴玲提出必須依據她的版本道歉;由于遠志明無法認同柴玲版本的许多細節,最終未能達成完全意義上的和解。半年以后,柴玲在網上公開發布她自己的版本,而遠志明則保持沉默。
周愛玲:
Y則稱在信主以前,干過許多壞事,比C現在指控強暴的更惡的事都干過,在主面前,赤露敞開,沒有什麼罪不能認的,「但是沒做過的事,我也不能承認,妳不能強加我罪名,要我承認我沒有做過的事!」
我也告訴Y說,雖然他不承認強暴C,但是C感覺受了強暴,是否可以為了她當時的感覺來向她道歉,好叫這件事情到此為止?Y也很誠意地多次向C道歉,請求饒恕,願意彼此和好;若主许可,將來有機會還可以ㄧ起同工。
當你看了這三個版本,認為遠志明道歉了嗎?
柴玲的第一封信說,“遠志明在柴玲的版本上道歉”,但是又“對柴玲要求的三個方面都沒有認真的回答和認罪道歉”,讓人費解。參照第三封信,就明瞭了一些,原來是指柴玲稱遠志明說,“好吧,我按你的版本來道歉。”
更要緊的是,柴玲稱遠志明看到徐志秋對此不解,馬上接著又說:“像耶穌一樣,本無罪,替有罪的擔當”。如果遠志明真的說了這話,那麼他之前所謂“按照你的版本來道歉”,就是完全不情願、不真實的。他說了這句話,就等於沒有道歉,並且宣稱自己是無罪的,“替有罪的”道歉。(誰是那有罪、需要道歉的呢?)另一方面,如果沒有需要道歉的,為什麼要按對方的版本道歉呢?
(本文之前的版本將“像耶穌一樣,本無罪,替有罪的擔當”這一句話誤讀為徐志秋說的,是筆者看錯,非常抱歉。)
如果柴玲說的是真的,那麼遠志明就不是態度真誠謙和的道歉,而是勉強、不情願的道歉。
周愛玲說遠志明說“但是沒做過的事,我也不能承認,妳不能強加我罪名,要我承認我沒有做過的事!”,又說,“Y也很誠意地多次向C道歉,請求饒恕,願意彼此和好;若主许可,將來有機會還可以一起同工。”
那麼她的意思是遠志明道歉了,還是沒道歉呢?
三、柴玲第三封公開信中提到她的記憶和徐、周的回憶的矛盾之處
以上兩點質疑,是我們作為普通讀者看了几份記錄之後,通過簡單分析就能看出雙方回憶的矛盾。本文初稿剛完成,就在網上看到柴玲的第三封公開信(http://caochangqing.com/big5/newsdisp.php?News_ID=3600),其中之處她和徐、周二位對這次會面有不同的回憶。簡單總結如下:
1、關於各人角色的分歧:徐志秋認為自己是作為“調解人”和“仲裁者”,周愛玲稱他們是“見證/仲裁的牧師”,而柴玲稱周愛玲是其請來對此次會面的“見證人”。
2、柴、遠二人是否都承認“認犯了淫亂的罪”?
周愛玲說,雖然他們二人對于此事各執一詞,但是至終他們都同意承認犯了淫亂的罪,得罪神,得罪對方及自己的配偶,依照約翰一書1:9的經文,並為此認罪。
柴玲堅決否認:我記得是徐牧師在會談中提出要我和遠志明照這個觀點(都犯了淫亂)來彼此認罪。我當時就予以強烈抗議,事實上周愛玲牧師當時也不同意徐牧師的這個提議。
按照聖經的標準,除非是性暴力的受害人,否則任何婚外性行為都是犯姦淫。如果雙方都承認犯了淫亂的罪,那麼就是贊同的遠志明的說法。柴玲認為其是受害者,所以並不是犯淫亂。
3、柴玲有沒有要經濟賠償?
周愛玲:C依據路加福音19:8,認為Y應該效仿撒該,悔改后賠償別人;而我們告訴她那是撒該自己蒙主光照,願意償還別人。
柴玲:遠志明說:“如果有人在基督裡,他就是新造的人;舊的已經過去,看哪,新的已經來臨”,所以他不需要道歉。我說這不對,撒該的悔改才是真正的重生。我還分享了神如何讓我來公布自己曾經墮胎的事。
撒該是聖經中的一個稅吏長和財主,通過訛詐百姓取利。當他信了耶穌後,決意將所有的一半給窮人,並還其訛詐之人四倍。撒該的悔改,按字面的意思是包括了賠錢的,但是柴玲提到的,是否包括經濟賠償?顯然雙方有不同的理解。
4、柴玲有沒有要求登報道歉?
周愛玲:我和徐牧師對于C要Y登報道歉及賠償的要求提出異議。
柴玲:我從沒有說要遠志明“登報”道歉。可能周愛玲牧師誤會了我的意思。事實是:在會談過程中,我曾談到了要對媒體發個簡單的公開聲明(因為媒體曾要求我澄清誰是強暴我的人)。但是當時遠志明反對。于是我才提議,由我起草一個聲明,大家一起過目同意后再對外發表。
5、遠志明在會談中是否承認有其他同居行為?
周愛玲:C雖說她聽說當時Y也曾有強暴或同居等類似的事件發生,但是C也無法當場提供受害人的名字或任何刑事記錄做佐證。
柴玲:關于同居,事實是:遠志明在會談當場已經承認了同居。他承認“小馬”是他朋友的妻子,跟他從巴黎來普林斯頓的。
周愛玲雖然沒有直接提到遠志明是否有其他同居行為的結論,但是其敘述停止在柴玲“無法當場提供”信息這個一點上,似乎引申的含義就是這是柴玲單方面的指控,是遠志明所沒有承認的。而柴玲的敘述中,提到遠志明在會談當場已經承認了同居。遠志明到底承認還是沒承認呢?如果他沒有承認,柴玲的第三封公開信就是明顯撒謊;如果承認了,周愛玲說柴玲無法當場提供受害人的名字,可是當事人都承認了,她提供不提供名字又有什麼要緊呢?
結語
且不論24年前的事實如何,此事讓人非常失望的是,就連2014年6月24日發生的事情,都出現了這麼多不同的說法。我們無意也不可能做審判官來判斷這個事情,但是我們要提出一個問題,就是如果連7個月前的事情都搞不清楚,又怎麼能弄清楚24年前的事情呢?如果柴玲在這次會面的細節上撒謊,她的其他指控的可信度也要大打折扣。如果徐志秋和周愛玲撒謊,那麼他們要掩飾什麼嗎?
所以,在論斷人,或是用很多屬靈的語言來教育這方或那方之前,先把這幾個半年前簡單的事實搞清楚吧。若是要說聖經的話,也請允許我引用一句,耶穌說,“你們的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。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。”這四人都是基督徒(或自稱是基督徒),能不能先把關於6月24日這次會面的矛盾敘述給弄清楚,若是有錄音就查查錄音(補充:柴玲第三封公開信說沒有錄音),有記錄就查記錄,免得糊里糊塗各說各的,真要是“瞎子领瞎子,两个人都要掉在坑里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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